條次 |
條文 |
房型第 一 條 |
平日價為維護東吳大學招待所(以下簡稱招待所)之良好使用狀況,以提升服務品質,並秉持使用者付費原則,合理運用資源,特訂定本辦法。 |
房型第 二 條 |
平日價
招待所由總務處採購保管組(以下簡稱採保組)負責床位調配、設施維護及場地清潔等事務;校內各單位應協助所屬賓客辦理住宿線上申請、入住退房清點,並代為處理訂金、保證金或住宿費之繳納及相關接待事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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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型第 三 條 |
平日價
具下列資格者得以申請招待所住宿:
一、 至本校從事教學、研究、演講或出席會議之賓客及其眷屬。
二、 校友返校洽公或參與校友活動,經社會資源處審查屬實之校友及其眷屬。
三、 參與本校主辦活動之人員及其眷屬。
四、 本校學生家長。(以不超過連續七日為限,寒暑假期間不在此限)
五、 本校教職員工(含退休)及其眷屬。
六、 申請兩校區各類型場館舉辦活動之校外團體或個人。(限活動期間前後三日內)
七、 其他經校長核准之專案住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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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型第 四 條 |
平日價
招待所配合本校行事曆維運,服務時間為上班期間;學校放假期間不提供服務。非上班期間如遇住宿安全或緊急事件,由校園安全暨災害防救通報處理中心(以下簡稱校安中心)提供二十四小時值勤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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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型第 五 條 |
平日價
住宿預訂與申請
一、 申請者可透過招待所網頁或聯繫採保組預訂住宿,確認房型後,校內單位及教職員工須於系統申請;校友由社會資源處協助,學生家長由所屬學系協助辦理。
二、 申請住宿最遲應於入住前兩個工作日完成,以利安排客房服務及調度清潔整理。
三、 提前一個月以上預訂者,須繳納訂金,並於完成預訂手續後七個工作日內匯款,或至總務處出納組(以下簡稱出納組)繳納。未於入住前兩週辦理取消者,訂金概不退還。
四、 已核准之住宿申請如需取消,應於入住前二週通知採保組,經核准後,已繳費用全額退還;前一週通知,退還百分之八十;前二日通知,退還百分之五十;未於規定期限內辦理取消者,除不可抗力因素外,已繳費用概不退還。
五、 住宿者如欲延長住宿或更換房間,須經採保組確認房間狀況後方得辦理。
六、 遇天然災害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採保組有權取消住宿申請或調整房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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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型第 六 條 |
平日價
入住與退房
一、 申請者或住宿者應於入住當日下午四時前領取住宿房卡鑰匙,並配合辦理財產清點作業及環境設施使用說明;退房應於當日中午十二時前完成財產清點及確認保證金退還事宜。
二、 住宿費最遲於退房前一日繳清,若住宿者非同申請者,則申請單位應負全額付款之責。
三、 入住或退房如遇非上班時間,或無法配合規定時間內辦理者,得提前通知採保組另行安排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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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型第 七 條 |
平日價
環境設施、客房服務與清潔整理
一、 招待所不提供牙刷、牙膏、刮鬍刀、浴帽、梳子等一次性用品。房間備品包含毛巾、浴巾、洗髮精、沐浴乳、洗衣精、衛生紙等,住宿期間不敷使用,應自行補充。
二、 住宿期間之水電費與瓦斯費由學校負擔,清潔整理採居家自助方式,不提供每日更換床單、毛巾、浴巾及房間清潔整理之客房服務。
三、 住宿者如需額外增加備品或房間清潔整理,應個案向採保組提出申請。有關項目及費用依「額外服務收費標準表」辦理,採保組得依招待所維運管理調整,經簽陳總務長核准後修正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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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型第 八 條 |
平日價
住宿收費標準
一、 東荊學廬
(一) 單人床套房:定價新臺幣1,400元(間/晚)。提供「折疊床」加床服務,加收新臺幣300元(床/晚)。
(二) 雙人床套房:定價新臺幣1,600元(間/晚)。
二、 東桂學廬
(一) 雙人床家居房:定價新臺幣1,900元(間/晚)。
(二) 兩室家居房:定價新臺幣2,100元(戶/晚)。
(三) 三室家居房:定價新臺幣2,300元(戶/晚)。
三、 預訂訂金
(一) 東荊學廬:每間新臺幣500元。
(二) 東桂學廬:每戶新臺幣1,000元。
四、 住宿停車應配合入住與退房時間,定價新臺幣200元(輛/晚)。
五、 凡申請住宿期間達一個月以上者,另收取保證金新臺幣5,000元,於退房財產清點確認無應賠償或扣款事項後,無息全額退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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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型第 九 條 |
住宿優待方案
一、 兩週以下之住宿逾兩晚者,優待折扣如後:
(一) 本校教職員工(含退休)、校友、受邀訪問學者及參與活動賓客得享八折優待。
(二) 本校學生家長得享九折優待。
(三) 使用兩校區各類型場館舉辦活動之校外團體或個人得享九折優待。
二、 兩週以上之長期住宿者,優待折扣如後:
(一) 連續使用兩個月以上者,給予五折優待。
(二) 連續使用一個月以上者,給予六折優待。
(三) 連續使用三週以上者,給予七折優待。
(四) 連續使用兩週以上者,給予八折優待。
三、 前揭優待方案依住宿期間長短擇一使用,不重複折扣。
四、 住宿逾兩週者,於原住宿房間延長住宿,適用長期住宿優待折扣。若更換房間,住宿時間得以重新計算;配合採保組調整房間之住宿者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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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型第 十 條 |
平日價
住宿規定與管理限制
一、 住宿者應對房卡鑰匙、房間內家具及設備善盡保管維護責任,除不可抗力因素外,如有保管或使用不當情形,住宿者或申請單位應負損壞賠償責任。有關項目及費用依「設備賠償收費標準表」辦理,採保組得以市場價格調整,經簽陳總務長核准後修正公布。
二、 個人財務或貴重物品,應自行妥為保管,並配合門戶安全管理,如有遺失或損壞,學校不負賠償責任。
三、 住宿期間房間清潔整理由住宿者自行維護。退房前,應隨手關閉電器電源設備,並清空個人物品及整理廢棄物;未清理之個人物品,學校將視同廢棄物處理。
四、 本校全面禁菸,違者依「菸害防制法」相關規定辦理。
五、 招待所嚴禁從事賭博行為、放置違禁品或危險物品。
六、 不得擅自變更隔間、鑽釘牆板或任意增設電器設備。
七、 除經核准者外,不得攜同他人住宿;亦不得轉借或轉讓他人使用。
八、 住宿期間應保持住宿安寧,注意音量與衣著禮貌,尊重他人居住隱私與權益。
九、 住宿期間如有違反國家政策或法令、危害社會善良風俗及有損建築設備或公共安全之虞等情事,本校得禁止或停止其住宿,必要時,並得通知有關機關依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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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型第十一條 |
平日價本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後,報請校長發布施行,修正時亦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