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吳大學招待所住宿管理辦法

條次 條文
房型第 一 條 平日價為維護招待所良好使用狀況,確保服務品質,並依使用者付費原則,合理資源運用,特訂定本管理辦法。
房型第 二 條
平日價

為配合教學研究及相關業務推動之需要,依以下優先次序提供人員住宿:
一、前來本校進行短期教學、研究、演講或出席會議之外賓及其眷屬。
二、校、系友會人員返校洽公或參與校友活動經社會資源處簽證屬實之校友及其眷屬。
三、參與本校主辦活動之人員及其眷屬。
四、學生家長之臨時住宿。(以不超過連續七日為限,寒暑假期間不在此限)
五、本校教職員工之臨時住宿。(以不超過連續七日為限,寒暑假期間不在此限)
六、申請兩校區各類型會議場館舉辦活動之校外團體或個人臨時住宿。( 以包含使用期間之前後三日為限)
七、
他經校長專案核准或採優惠專案入住者

房型第 三 條
平日價

招待所由總務處採購保管組(以下簡稱採保組)負責床位調配、設施維護、場地清潔等事務;全校各單位應協助所屬賓客辦理住宿申請、離宿清點、費用或保證金代繳、住宿接待等相關事宜。

房型第 四 條
平日價

招待所配合本校行事曆作息安排,學校放假期間不提供服務,相關作業程序之受理於工作日八時至十七時辦理;非上班期間之住宿安全或緊急事件,由校園二十四小時值勤之校安中心支援。

房型第 五 條
平日價

住宿預約及申請:
一、
申請單位或申請者可於入住前至本校招待所網頁預約住宿時間或與採保組聯繫,經確認保留房型後,校內單位及教職員可至本校招待所申請系統辦理申請,校友、學生家長等個人申請者由受理單位(相關學系、單位或採保組)辦理申請。

二、申請事由或人員屬第二條第一項第一、二、三、六、七款者,開放申請單位於住宿日前六個月,繳納訂金預約床位;餘床位開放申請預約,以住宿日前一個月內為原則。

三、受理申請住宿至遲應於住宿進住前兩個工作日辦理,以便調度清潔支援事宜。

四、凡提前於一個月以上預約者,應依申請間數繳納訂金,訂金應於完成預約後七個工作日內,以匯款方式或向本校總務處出納組(以下簡稱出納組)繳納。因故無法住宿且未於前兩週辦理取消者,訂金恕不退還。

五、已核定之住宿申請如需取消,於住宿日前二週通知本校採保組,經本校核定後,住宿費全額退還;前一週通知,退還所繳住宿費百分之八十;前二日通知,退還所繳訂金百分之五十;未於規定期限內辦理取消者,除因不可抗力因素外,住宿費概不退還。

六、已住宿人員如欲延長住宿或更換住宿,經採保組確認原房號無人預訂或另有空房時,方得延長住宿。
本校於特殊期間,如因防疫需求或遇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得專案取消申請或調整房間。

房型第 六 條
平日價

進住與離宿:
一、人員進住,住宿者或申請單位應依採保組通知,最遲於申請進住當日十三時至十七時間,領取住宿房卡,會同辦理進住財產設備點交及說明環境設施使用事宜。

二、住宿者或申請單位,最遲應於離宿前一日,依採保組核算住宿費用,至出納組完成繳費,申請單位應負保證付費之責。

三、人員離宿,住宿者或申請單位最遲應於離宿當日八時至十二時間,會同採保組辦理財產設備點還及確認住宿保證金退還事宜。

四、進住或離宿日如遇學校非上班日,或有特殊情形無法配合於規定時間內辦理者,得提前通知採保組另安排時間辦理。

房型第 七 條
平日價

環境設備與清潔服務:
一、
招待所提供寢具床組(含棉被、床單及枕頭)、書桌、衣櫃傢俱、感應門鎖、冷氣、電視、網路、電話、冰箱、洗烘衣機、除濕機、微波爐、電鍋快煮壺、檯燈、吹風機、鍋碗餐具、衣架、拖鞋等
二、
招待所不主動提供牙刷、牙膏、刮鬍刀、浴帽、梳子等一次性用品。房間備品包括毛巾、浴巾、洗髮精、沐浴乳、洗衣精、衛生紙等,續住或長期居住時若不敷使用,應自行補充
三、
住宿期間之水、電、瓦斯費由學校負擔,但宿舍之清潔服務,採居家自助方式,無每日更換床單、毛巾及室內清潔等客房服務。
四、住宿者如需額外增加備品或清潔服務,住宿者或申請單位應個案向採保組提出申請。有關項目及金額詳如額外服務收費標準表,採保組得依招待所營運管理需要,經簽陳總務長核定後修正公布。

房型第 八 條
平日價

住宿價格:
一、東荊學廬
  (一) 單人床套房:每間每晚定價新台幣1,400元。
       提供「折疊床」加床服務,每床每晚加收新台幣300元。
  (二) 雙人床套房:每間每晚定價新台幣1,600元。
二、東桂學廬
  (一) 雙人床家居房:每晚定價新台幣1,900元。
  (二) 兩室家居房:每間每晚定價新台幣2,100元。
  (三) 三室家居房:每間每晚定價新台幣2,300元。
三、住宿來賓停車,配合進離宿時間,每個車位每晚定價新台幣200元。(楓雅學苑下方路邊停車場)
四、預約訂金
  (一) 東荊學廬:每間新台幣500元。
  (二) 東桂學廬:每戶新台幣1,000元。
五、住宿者應善盡維持住宿環境清潔、愛惜公物之義務,凡申請住宿期間達一個月以上者,另收取保證金新台幣5,000元,於離宿清點確認無應賠償、扣款事項後,無息退還。

房型第 九 條

收費標準:
一、兩週以下之短期住宿逾兩晚者,優待折扣如後:
  (一) 本校專任教職員工、校友、受邀訪問學者、參與活動賓客得享八折優待。
  (二) 本校專任教職員工之眷屬、校友眷屬、兼任教師、學生家長得享九折優待。
  (三) 使用校區會議場館舉辦活動之校外團體或個人得享九折優待。
二、兩週以上之長期住宿優惠折扣如後:
  (一) 連續使用兩個月以上者,給予五折優待。
  (二) 連續使用一個月以上者,給予六折優待。
  (三) 連續使用三週以上者,給予七折優待。
  (四) 連續使用兩週以上者,給予八折優待。
三、前揭各項優待條件,限擇一使用,不重複折扣。
四、已住宿逾兩週者,於原住房間延長住宿,適用長期住宿優惠折扣。若更換房間,住宿時間重新計算;配合採保組調整者除外。
五、採保組得視預定住宿狀況,個案研擬特定期間、特定對象之優惠價格,簽請總務長核定後執行,以提升招待所住用率。

房型第 十 條
平日價

住宿規定與管理限制:
一、住宿者住宿期間對於門鎖房卡、家具及設備之使用,應善盡保管維護責任,除不可抗力因素外,如有保管或使用不當情形,住宿者或申請單位應負損壞賠償責任。有關項目及金額詳如收費標準表,採保組得依市場價格調整,經簽陳總務長核定後修正公布。
二、個人財物或貴重物品,應自行妥為保管,並配合門戶安全管理,如有遺失或損壞,學校不負賠償責任。
三、室內清潔由住宿者自行維護;離開住處時,應隨手關閉電器電源設備。
四、
本校全面禁菸,違者依「菸害防制法」相關規定辦理。
五、招待所禁止賭博及放置違禁或危險物品。
六、不得擅自變更隔間、鑽釘牆板或任意增設電器設備。
七、除經核准者外,不得攜同其他人員住宿;亦不得轉借或轉讓他人使用。
八、住宿期間應保持住宿安寧,注意音量與衣著禮貌,尊重他人居住隱私與權利。
九、住宿離退時,應自行將個人物品騰空並整理廢棄物,如未清理,留置之私人物品,由學校視同廢棄物處理。
十、住宿期間如有違反國家政策或法令、危害社會善良風俗及有損及建築設備或公共安全之虞等情事,本校得禁止或停止其住宿,必要時,並得通知有關機關依法處理。

房型第十一條 平日價本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後,報請校長發布施行,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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